1.內蒙古物業公司的“幫忙”和“義務”,你分得清嗎?
物業服務企業維護小區安全,為小區業主美好生活提供了保障。
例如物業協助職能部門處理的事項,解決開發商歷史遺留問題。還有物業為便民而開展的一些如洗車、體檢、送快遞等服務,因為這些事情發生在小區里、與住房相關,所以業主都認為物業企業要負責,認定了這些服務是物業的義務!
但是在《條例》中,第三十四條和三十五條就明確了物業服務人的職責和禁止性行為,進一步明確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原則。
也就是說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工作,是依據雙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規約的約定,主要是做好小區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維護管理,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權力。物業服務企業是根據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如果物業服務人違反了第三十五條中的有關規定,由市、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處罰內容見《條例》第六十六條)而在物管區域內因為管理產生的矛盾糾紛,涉及行政管理職能的,物業服務人員只有勸阻制止權,并需及時報告相應的主管部門,由相應的主管部門查處。例如,小區內有業主違法飼養烈性犬,物業服務企業應該進行勸阻和制止,勸阻無效時要及時向城管部門報告。
2.物業沒有履行好職責,業主就只能逆來順受嗎?
內蒙古物業公司管理混亂,小區業委會已多次督促整改,但一直沒有效果。小區變得破敗不堪,存在很多安全問題。比如監控缺失,業主家里、車庫多次被盜;入戶大廳瓷磚脫落,消防箱玻璃破碎,全是膠帶粘貼;綠化多年未養護等。因此,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并表決通過了不再續聘該物業服務企業的決議。
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提供服務,甚至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侵害業主權益。那么業主可以根據《條例》規定,要求物業企業限期整改,或者可以選擇不續聘甚至是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解聘了物業企業,我們的小區由誰管?
業主大會表決通過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議后,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把決議告知相關部門。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后,業委會可以委托居委會、村委會或者其他正規服務單位提供衛生保潔、垃圾清運、秩序維護等基本物業服務。
或者可以委托其他物業服務人提供臨時物業服務,簽訂不超過一年的臨時物業服務合同。并在一年內依法召開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人。
需要選聘物業服務人,業主大會可以通過招標、或政府公共資源招標平臺等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
選擇內蒙古物業公司企業時,業主們可以通過漁夫指南查詢物業服務企業,了解企業規模和評價。同時,可以了解企業在管項目的持證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接受公眾監督。